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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断丝连 第三者判赔200万

自由时报 2010/05/29〔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

24岁的万芳医院营养师陈品忻与33岁的胡昱筠通奸遭活逮,胡妻选择原谅,但要陈女签下「分手保证书」,陈女签字,同意不再与胡某见面往来,否则即赔200万,但陈女与胡某事后却还在大街上拥吻,被胡妻派人全程拍摄,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陈女违约属实,判赔200万; 陈品忻则说,「我没有钱可赔」。

陈品忻原名陈孋嬿,案发后改名陈品忻,她长相甜美,又有国立大学学历,胡妻主张,96年间,当时陈女才20岁,就与丈夫勾搭上,最后还上了床,胡妻说「当时我简直活不下去」,一度想离婚,为了小孩及家庭,才忍下来,但要陈女签下分手书和解。

分手保证书内容摘要为「立切结人陈孋嬿,民国75年5月25日生…,与胡昱筠发生外遇、通奸,然胡妻基于家庭和谐维系婚姻关系,愿原谅陈女行为,不再追究,…立书人深感歉意,保证日后不再与胡昱筠有任何联络、见面交往或破坏婚姻感情的行为,如有违反,愿赔200万元精神赔偿金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

胡妻主张,陈品忻97年1月签下分手书后,却仍与胡昱筠往来,她遂派人搜证,于当年12月在台北市兴隆路二段附近,拍到陈女当街与胡昱筠手牵手还在马路边亲吻,胡妻认为,陈品忻已违反不再与胡昱筠往来的约定,向台北地院诉请陈品忻赔偿200万元违约金。

陈品忻主张,自己签下保证书后,是因为胡昱筠一直去找她,并非自己主动与对方见面,且签字时,两人也还没发展到性关系的程度,她强调,自己赔不出200万元。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分手切结书为陈品忻所签无误,她签字时已成年,保证书属有效,且依据胡妻提出的搜证录像带画面显示,陈女与胡某当街亲吻等亲昵举止,已逾越一般友谊,危及胡妻婚姻,违反分手保证书协议,判陈女赔200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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