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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用 可視需求追溯調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未具名讀者問:
十年前法院判決,前夫每個月應給我女兒生活費一萬元,現在女兒已就讀五專一年級,教養費用很高,且女兒今已年滿十八歲,距法定扶養年齡尚餘一年多。我可否請求調整教養費用且溯及既往?我還留有教育單據,請問我可以求助於免費或我經濟能力所能負擔費用的律師給予協助嗎?

律師刑建緯詳解:

《民法》一千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訂定,依您所述,當然可以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變更扶養費用,請求法院斟酌妳與前夫的經濟能力,以做出妥適裁決。 因

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義務,請求扶養費其實是子女對父母的權利,因此有關未來的部分,必須以妳女兒的名義向前夫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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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妳這些年來支出的扶養費用,可否追溯調整並請求前夫支付?由於妳替前夫代為墊付女兒的必要扶養費用,前夫因而受有利益,關於已付的部分,讀者可基於《民法》不當得利向前夫請求返還這些年妳代墊的金額。

讀者若因經濟問題無力支付訴訟費,可向戶籍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只要資格符合,都可由該基金會免費請律師為您打官司。建議可先去電詢問所需要的身分、資力證明文件,避免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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